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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面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22号颁布时间:2000-08-09

     2000年8月9日 内国税征字[2000]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0] 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总体部署,我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正在积极、 稳妥、有序地进行。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下一步将进入全面安装阶段。为了 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借鉴呼市、包头两地试装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安装 中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全面安装启动时间为8月下旬。本次安装采取分盟市 依次进行方式。具体顺序:第一组为呼盟、满洲里、兴安盟、通辽、赤峰、锡盟、二 连、乌盟;第二级为呼市、包头、伊盟、巴盟、乌盟、阿盟。东、西部两组的安装同 时进行。   二、各地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应在当地安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 施。国税、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应统一行动,通力配合。有关安装工作的职责划分、 安装范围、安装程序、操作要求等应按照《通知》及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为了确保安装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并有利于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在安 装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对各加油站安装前,按各自职责分别完成检测或查 验工作(包括计量检定、消防安检、货款交付等),并做好记录;二是在安装中严格 按规定操作,并确保安装符合要求。对特殊机型或其它难以解决的情况,要经多方商 定后稳妥解决或放在后期另行解决。三是在安装后各部门要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凡因 安装税控装置造成的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查明原因并经调试或整改后加以解决。符 合规定要求后,要分别记录并签署意见。四是各加油站在上述事宜完成后,应办理如 下事宜:向安装单位索要“售后服务说明书”,在安装记录上签署意见,凭“确认证 明”办理贷款的多退少补并兑换正式发票。   四、经协商、税控装置安装及售后服务事宜由生产厂家委托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 检定技术人员承担,厂家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相关问题应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 理。   五、国税部门在实施安装中除负责总体安装、协调、监管外,还直接负责税控初 始化的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是确保按 期完成任务的重要前提。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应指定专人、专车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 工作。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及上述原则做好保障事宜。   六、由于加油站是易燃、易爆场所,加油机是易燃、易爆机具,因此,在安装中, 除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规范操作外,要特别注意安全、防爆问题。   七、各地区安装工作结束后,还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做好清理扫尾工作。各 级安装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的加油站进行清理,凡应安装未安装的加油机要做好登记, 抓紧安装。二是做好跟踪调查工作。要按照《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跟踪调查情况表》 (附后)的内容详细、如实进行统计。三是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各地要将本地区安装 税控装置工作完成情况连同《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及《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跟踪调查情况表》于此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一并上报自治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 办公室。   八、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因此,要求各级国税部门务必 高度重视,要将这项工作列入下半年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同时,要加强情况反 馈工作,对安装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顺利、 圆满地完成。 附件: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跟踪调查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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