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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抓紧办理加油站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0]16号
颁布时间:2000-05-11
2000年5月11日 内国税征字[2000]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征函[1999]28号《通知》和自治区内国税征字 [2000]6号、10号《通知》的要求,为了配合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和 《加油站经营资格批准证书》的审核发证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抓紧办理 “加油站符合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条件”的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确认范围 本次需进行“确认”的范围为:《自治区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实施方案》(内税 税征字[2000]10号)中关于安装范围所列明的各类加油站及已按全区的统一 部署安装了税控装置或已使用了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 二、确认条件 符合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为:一是在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 加油机前,加油站法人已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国税部门办理了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 加油机的申请手续或已按规定支付了安装税控机器设备的费用;二是按照全区的统一 部署已安装了税控装置或已使用了税控加油机。 三、确认程序 “确认”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凡属于上述“确认范围”的加油站应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统一价格预交安装税控机器设备的费用; 2、已安装了税控装置或己使用了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应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 签注核查记录和意见;3、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使用税控加油 机确认证明》一式四份,并经旗县区(分局)局长签章和加盖税务机关公章;4、 《确认证明》一份税务机期留存,一份转当地经委,两份退加油站;5、加油站凭 《确认证明》一份可在正式安装的继续经营;另一份待安装结束后兑换正式发票。 四、确认手续 在“确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手续、文书,除《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使用税控 加油机确认证明》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发外,其他一律由盟市局自行印制、使用。 五、确认时间 确认的全部工作从5月初开始,务于5月30日前结束。 六;其他 (一)税控装置的型号和税控装置的最终价格及具体交纳、上解办法等另行下文 明确。 (二)《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使用税控加油机确认证明》要严格填开使用。对 于空白、存根、废页等要妥善保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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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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