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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内国税征字[2001]19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包国税征字 [200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审定,原则上同意《实 施方案》的意见,但对下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机构调整和设置 (一)包头市国家税务局下设四个直属专业局,分别为: 一是设立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局(即:撤销原直属一、二分局,在保留三分局 的基础上调整并更名为该局),其职能为“征收管理型”。 二是设立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区各基层征 管单位(包括涉外税收管理局)中的稽查职能“剥离”出来,由市稽查局直接负责市 辖区的稽查职能,实行“一级稽查”。根据你市跨区距离远等实际情况,在市稽查局 可内设三个“检查科(股)”,专司“检查”。 三是保留包头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其职能为“征收管理型”。 四是保留包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退税管理局。其职能为“管理型”。 (二)上述市局直属各专业局和各旗县区国税局全部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全部 为股级(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保留现行规格)。 (三)对符合条件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所在地只能设立1个 个体管理局,其级别为副科级,职能为“征收管理型”,并可视情况下设若干个管理 组。凡不符合本《批复》规定的,应撤并、调整。 (四)以上机构的设立及其他基层征管机构的撤并、保留、设置应按自治区国税 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你局《实施方案》 中的意见办理。此外,要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及程序,尽快上报自治区 国税局人事部门批复。 二、各基层征管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职能要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 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和原则以及本《批复》意见重新调整、 设置、划分,确保内设机构、岗位的“定位、职责”准确、统一、规范。 三、要按本《批复》中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周密、具体、规范并具有可操作 性的《补充意见》和《工作流程》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等,以确保本次征管改革 通畅、顺利地进行。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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