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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内国税征字[2001]14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加速信息化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呼市国税征字 [20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审定,原则上同意《实 施方案》的意见,对下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次征管改革中,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了重新调整、设置,其职能应按自治 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定 位。 二、按照专业化思路和原则在市驻地设立直属于市国家税务局的六个专业机构, 分别为: 一是设立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区各基 层征管单位中(包括涉外税收管理局)的征收职能“剥离”出来,由市征收局直接负 责其征收职能。 二是设立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局(即:撤销原直属一、二、三分局,在保 留四分局的基础上调整并更名为该局),其职能为“纯管理型”。 三是设立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区各基 层征管单位中的稽查职能“剥离”出来,由市稽查局直接负责市辖区的稽查职能,实 行“一级稽查”。根据你市跨区距离远等实际情况,在市稽查局可内设三个“检查科 (股)”,专司“检查”。 四是设立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中心。即:将市所在地各辖区及周边地 区各基层征管单位中的发票发售及发票内部核算管理等事宜全部由市局发票管理中心 统一负责。 五是设立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中心。即:负责市所在地各辖区及 周边地区各基层征管单位中的税务登记办证等事宜。 六是保留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其职能作适当调整。为“纯管 理型”。 三、市局直属各专业机构和各旗县区国税局全部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全部为股 级。 四、以上机构的设立及其他基层征管机构的撤并、保留、设置应按自治区国税局 《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你局《方案》中的 意见办理。此外,应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及程序,尽快上报自治区国税 局人事部门批复。 五、各基层征管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职能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加速信息化 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和原则重新调整、设置、划分,确保岗 责明确、合理。 六、虽然从机制上初步建立了专业化的税收征管格局,但由于信息化条件尚未到 位,现阶段需要“磨合和过渡”。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并切实做好广大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要按照本《批复》中的意见 和要求,研究制定周密、具体、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意见》和《工作流程》 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等,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乱、协调配合、整体推进,以确 保本次征管改革通畅、顺利地进行。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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