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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03-2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0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新核定的2021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