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厦门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厦税通告2021年第2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更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本次调整更新后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不含增值税。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