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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6]2784号
颁布时间:2006-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环保局(厅):
随着汽车工业快速发展,橡胶轮胎用量快速增加,废旧轮胎回收利用问题日趋紧迫。近两年随着能源特别是石油价格的不断升高并持续处于高位,出现了利用废旧轮胎土法炼油现象,并有蔓延之势。废旧轮胎土法炼油二次污染严重,对周边环境构成较大威胁。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开展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开展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整治工作的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决制止利用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严格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的市场准入。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的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遵循国家有关项目审批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等条件,严把准入门槛,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三、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废旧轮胎土法炼油污染环境的不法行为。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迅即对本区域内利用废旧轮胎土法炼油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相关情况,包括布点、规模、立项手续、相关证照、运作状况及危害程度等。并商环保、工商、质检、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企业和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捣毁非法生产窝点。
四、做好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工作。设立举报电话等便民措施鼓励社会监督,对废旧轮胎土法炼油的不法行为保持震慑态势。
五、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分赴部分省进行调研、督办和检查,请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六、请将此项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于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工作基本情况及措施、建议等于12月底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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