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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08]17号颁布时间:2008-05-14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doc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