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4号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的有关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4号
颁布时间:2007-11-01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分别于2008年8月和9月在北京举办。现就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2008年8月1日至9月23日期间,不批准举办与奥运会无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二、2008年4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简称从严控制期间),只批准固定展期处于从严控制期间内、且已连续在京举办2届或2届以上的例行展览。
三、2008年4月30日至9月23日期间,凡举办与奥运会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相关审批部门应书面征求北京奥组委意见,并依据其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特此公告。
上一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 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下一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8号 2008年度部分工业品第一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