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3号 赋予企业原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3号
颁布时间:2007-09-21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赋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油销售和原油仓储经营资格。
赋予中油首钢(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市燕房石油化工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秦皇岛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滨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故城县热电民用能源供应中心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注销北京市燕房石油化工服务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上一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6号 2008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下一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2号 《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