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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颁布时间:2007-06-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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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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