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颁布时间:2006-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 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 注 1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505编码项下商品统称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含金属砂除外 2 2505900000 其他天然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