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2005年调整及2006年数量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办资函[2005]127号
颁布时间:2005-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规定,请你厅(局、委)根据我部商资函[2005]201、202号、商资批[2005]195号及商贸函[2004]99号文,认真核查获得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进口允许量分配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使用的应于2005年11月15日前退回,进行再分配,逾期不退回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请于2005年11月15日前将你省(市)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品出口配额数量和进口允许量申请报我部(外资司)。
上一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大型商业、物资企业订单和库存情况统计监测的通知
下一篇: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