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颁布时间:2005-06-19
2005年6月1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 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 《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2)
上一篇:
丙烯酸酯期中复审裁决公告
下一篇:
公布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第一次分配全国总量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