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2004年1月5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 布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5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 459万吨、非国营贸易197万吨;复合肥329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30万吨、 非国营贸易99万吨;尿素28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52万吨、非国营贸易28 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5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 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 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3)
上一篇: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公告第103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