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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商合字[2004]58号
颁布时间:2004-09-29
2004年9月29日 商合字[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现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证书》是国内企业境外投资业经国家对外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书 面凭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二、为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商务部实行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可向本地方企业代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境外投资相关事宜。 四、《批准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 续,并持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五、《批准证书》于2004年11月1日起启用,样本附后。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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