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颁布时间:2004-08-26
2004年8月26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 2004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 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44020000.10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 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3)
上一篇: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2号
下一篇:
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招标委员会通告2004年第22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