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3号
颁布时间:2005-12-0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提取料件是否可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请示》(沪国税进[2005]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考虑到保税仓库存放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放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