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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焦炭等商品出口经营秩序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贸字[2004]73号
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商贸字[2004]73号 为进一步规范焦炭等商品出口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紧急 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任何企业和个 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焦炭等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 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获得焦炭等商品出口配额的企业,要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禁伪造、变 造或者买卖焦炭等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区)市商务系统焦炭等商品出口配额主管部门 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应立即按照规定,对本地区或本企业近期焦炭等商品出口配额分 配、执行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彻底清查,并于2004年8月15日之前将清查 结果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四、各省(区)市商务系统焦炭等商品出口配额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出口管理的 有关规定,严禁在配额分配中以权谋私和收受贿赂。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 规定进行处理。 五、为更有效地制止各种配额违法行为,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设立举报电 话,24小时受理举报。 电话:010-65197414(工作时间) 010-65198328(非工作时间) 传真:010-65197407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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