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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2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2号
颁布时间:2004-06-30
2004年6月30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8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1999年12月30日起为五年,即对进口自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征收反倾销税将 于2004年12月30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 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 长。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该 申请中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果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 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书面复审申请,而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 进行期终复审的,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 2004年12月30日起终止实施。 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 陈贵华、王军、梁杰 电话:86-10-65198197、65198924、65198915 传真:86-10-65198172、65198915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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