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方式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4]15号
颁布时间:2004-01-14
2004年1月14日 商机电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 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便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操作,进一步明确部分机电产品的管理方式,现对部分 机电产品的发证级别作出如下调整: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143090.90 非电机驱动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84435912.10 纺织用平网印花机 84435912.90 其他平网印刷机 84771010.90 其他注塑机 84798990.90 本章其他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 84807100.90 其他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85219090.90 其他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85291090.10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85291090.90 其他无线电设备天线及其零件 85438920.90 其他高、中频放大器 85438990.10 飞行数据记录器、报告器 85438990.30 模/数转换器 85438990.90 其他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90314900.90 其他光学测量或检验仪器和器具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8443191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84431990 其他非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三、取消85299090.90(编号8525至8528所列设备其他零件)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 可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招标委员会通告2004第2号
下一篇: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