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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04-01-28
2004年1月28日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从韩国、日本、越南、柬埔寨、泰国、老挝、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等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进口之日 止,不接受上述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从上述国家进口肉鸡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 理货物目录》附件目录一中所有肉鸡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暂停出口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禽类及其产品。海关 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上述疫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不 予办理通关手续。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广西、湖南、湖北三省区疫区所在县的活 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家 (地区)及国内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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