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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室”等印章的通知
商贸函[2003]282号
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商贸函[2003]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将“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组办公 室”印章;将“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 专用章(1-33)”;同时,增加新批准的6家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 管专用章(34-39)”。新印章将于2003年8月15日起启用。监管专用章按 列名钢铁企业顺序(见附表)每个企业1枚,由监管小组保管、使用。 新印章启用前以“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签发的监管书在新印章启用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笔业务完成为止。新印章启用后,原“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 印章和“钢材以产顶进监管专用章(1-33)。作废,并由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协调小 组办公室统一收回并销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印模式样(略) 附表:列名钢铁企业印章编号 企业名称 印章号 1.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1)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2)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 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4) 5.首钢总公司 (5) 6.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6) 7.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7) 8.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10.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 11.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 12.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13.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1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4) 15.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 16.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 17.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17) 18.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8) 1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19) 20.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 21.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1) 22.四川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 23.北满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24.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24) 25.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25) 26.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 (26) 27.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7) 28.江苏泰富兴澄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8) 29.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29) 30.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0) 31.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1) 32.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2) 33.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3) 34.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 35.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 36.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6) 37.鄂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7) 38.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 39.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3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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