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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19号
颁布时间:2005-07-21
2005年7月21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 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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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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