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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6号
颁布时间:2003-08-27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6号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03年化肥进口关税 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持有200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在2003年12月31 日前不能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 退还原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 退还且在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商务部将在分配200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 例扣减其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3 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部。 三、我部将于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 并于9月30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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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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