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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颁布时间:2003-07-30
2003年7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 诺,现公布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 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 为20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附件: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1095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 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 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 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 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 (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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