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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0号
颁布时间:2003-07-10
2003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0号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 的通知》(国发[2003]8号),决定组建商务部,作为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 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职责、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 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 计划的职责划入商务部。 我部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含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原国内贸易部(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属于 划入商务部职责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属于商务部职责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362件(见附件)的主管部门或执行机构为原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含原国家经济委员会)、 原国内贸易部(局)或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实现商务部行政管理职责和相关工 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现决定将附件所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原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含原国家经济委员 会)、原国内贸易部(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特此公告。 附件:属于商务部职责需修改主管部门或执行机构名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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