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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3第27号
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 2003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44020000.10 截面直径>4cm长度>10cm棒状木炭 包括圆截面和半圆截 面,原料为不包括竹子 的木材 2 44020000.20 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 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 木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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