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颁布时间:2003-07-04
2003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 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 倾销税。 (3)
上一篇: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贸协作克服“非典”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通知
下一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开展中新劳务合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