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9号
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9号 2003年5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483号决议,解除了对伊拉克长 达13年的经济制裁,恢复除武器及相关材料外的一般贸易活动。根据上述决议,我 对伊拉克贸易恢复正常。 但是,由于目前伊拉克国内局势尚未完全稳定,安全得不到保障,我驻伊外交机 构仍未恢复运转,因此,商务部提醒各类经贸人员进入伊拉克仍需谨慎,在开展对伊 贸易时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汇安全。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5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