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4号
颁布时间:2005-03-08
2005年3月8日 国税函[2005]19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 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 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 (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 行。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