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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
颁布时间:2004-12-22
2004年12月22日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8 钨铁 72028010 9 硅钨铁 72028020 1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1 钒铁 72029200 12 铌铁 72029300 13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4 磷 28047010,28047090 15 碳化钙 28491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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