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01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