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3号
颁布时间:2004-05-19
2004年5月19日 财税明电[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碳、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 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中标机电产品准予退税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