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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79号
颁布时间:2003-12-05
2003年12月5日 国税函[2003]127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彩色胶卷调整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 函》(厦府函[2003]62号),称美国柯达公司在厦门的两家生产基地,主要 生产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彩色胶卷等。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将大轴彩色胶 卷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而彩色胶卷是大轴彩色胶卷的 最终产品,生产工艺、科技含量相同,因此要求将彩色胶卷也列入2003年版《中 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按征税税率退税的政策。科技部来函确认彩色胶卷 与大轴彩色胶卷科技含量相同,建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研究,同意将彩色胶 卷(海关商品编码37025410,商品描述为“彩色胶卷”,规格:宽度=35 毫米,长度≤2米)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从2003 年1月1日起,出口的彩色胶卷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免)税,具体见调整后的 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从2004年开始,按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 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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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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