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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5号
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国税发[2003]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 24号),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国务院决定取 消的涉及出口退税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 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经贸[2000]161号)停止执行后,对中纺 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运入海关监管 库的国产棉花不予退税,待产品出口后,按现行退税政策执行。 二、《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国 内油品供应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停止执 行后,炼厂向外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应的国内油品照章征税。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 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49号)中列名企业享 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凡图书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在申 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119号)中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凡享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 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企业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 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 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2]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对 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1992]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 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2]860号)、《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14号)等 文件中关于列名贵重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单位经营,出口后 方可办理退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出口企业出口上述文件列名的贵重产品,按现行出 口退税统一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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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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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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