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3号
颁布时间:2003-04-24
2003年4月24日 财税[2003]83号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 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 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2003年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