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国税函[2003]95号
颁布时间:2003-01-29
2003年1月29日 国税函[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促使生产企业准确及时申报 “免、抵、退”税出口额,总局决定,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额实行与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出口数据进行核对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须 在企业申报的当月,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 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 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 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 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 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 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 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有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出口额的销项税额=企业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三、对上述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 后,可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