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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509号
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国税函[2002]50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 319号)收悉。关于部分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 的援外物资,因无法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优惠贷款协议而不能办理退税的问 题,经研究,考虑到上述转贷方式的变化并未改变援外优惠贷款性质的情况,为支持 我国援外项目国产货物的出口,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 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 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 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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