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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聚碳酸酯胶粒等产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85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国税函[2001]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支持聚碳酸酯胶粒等14种产品出口退税的函》 (外经贸技二函[2001]49号)称,经该部和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定,两部认定 聚碳酸酯胶粒、PC/ABS混合胶粒等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要求将其增列入《中国高 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规定办理退税。经研究,为支 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总局同意将聚碳酸酯胶粒(390 74000)、PC/ABS混合胶粒(39074000)、ABS胶粒(3903300 0)、改性聚苯醚胶粒(39072000)、历新LEXAN聚碳酸酯胶膜(3920 6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胶膜(39206900)增列入《中国高新技 术产品出口目录》,并按其相应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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