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2-16
2005年2月16日 国办函[2005]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的请示》 (鲁政发[2005]6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其隶属关系、 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