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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4]74号
颁布时间:2004-09-16
2004年9月16日 国函[2004]7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1号)收悉。现批 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 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 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 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余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 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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