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颁布时间:2004-09-06
2004年9月6日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 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3)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