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13
2004年1月13日 国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 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搞好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 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国务 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第五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共26处) 江苏省 三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省 方岩风景名胜区 百丈漈--飞云湖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太极洞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 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 青云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梅岭--滕王阁风景名胜区 龟峰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林虑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猛洞河风景名胜区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 广东省 罗浮山风景名胜区 湖光岩风景名胜区 重庆市 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四川省 白龙湖风景名胜区 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龙门山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都匀斗篷山--剑江风景名胜区 九洞天风景名胜区 九龙洞风景名胜区 黎平侗乡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 普者黑风景名胜区 阿庐风景名胜区 陕西省 合阳洽川风景名胜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 (3)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