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
国办函[2004]53号
颁布时间:2004-07-17
2004年7月17日 国办函[20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4年我国将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前,需要根据全国行政区 划情况进行普查区的划分和编制代码。为了保证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 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至 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 二、在暂停调整审批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 暂停期限结束后,按现行程序办理报批。 (3)
上一篇: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