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58号
颁布时间:1994-08-25
1994年8月25日 (94)财税字第058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下列货 物除外: (一)原油;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三)糖。 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 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 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 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