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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03-18
2004年3月18日 国函[2004]19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的 请示》(商资发[2003]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入正常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 承诺,逐步扩大开放的领域和范围。 二、为确保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由你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 届时,废止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 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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