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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3-16
2004年3月16日 国函[2004]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辽政[2002]233号)收 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贯 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 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 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 《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合理安 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 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 《区划》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 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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