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图书馆进口文献资料及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税字[1997]78号
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财税字[1997]78号 海关总署、文化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图书馆在合理自用数量范围内,进口《科学研究和教 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第四条〈一〉、〈二〉、〈三〉、 〈四〉、〈五〉、〈六〉、〈七〉款所列物品,以及第四条〈十二〉款所列音像 资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 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海关总署发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之日 起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