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3]130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国函[2003]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苏政发[2003]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盐都县,设立盐城市盐都区,以原盐都县潘黄、大纵湖、北龙港、 楼王、学富、义丰、尚庄、葛武、北蒋、秦南、龙冈、郭猛、大冈13个镇的行政区 域为盐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潘黄镇。 二、盐城市城区更名为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区辖原盐城市城区以及原盐都县的便 仓、伍佑、步凤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中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 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勘定。 (3)
上一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武警水电三峡工程指挥部记二等功的命令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遂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